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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两打”及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类)

来源:粉体泵    发布时间:2024-02-01 12:35:15

  原标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两打”及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类)

  案例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暨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六价铬在线监测自动分析设备采样水管未接入设备内,软管与排污管处于断开状态,检查打开自动分析设备箱发现标注为“水样口”管的软管接入一个装有约200毫升透明状清液的量杯内,数采仪上显示六价铬数据为清液中采集数据。该企业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对位于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站房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法人蔡某和运维人员文某飞进行询问了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的六价铬在线监测自动分析设备采样水管未接入设备内,软管与排污管处于断开状态。执法人员打开自动分析设备箱发现标注为“水样口”管的软管接入一个容量为500毫升的量杯内,量杯内有约200毫升透明状清液,数采仪上显示六价铬数据为清液中采集数据,检查前两日的数采仪数据存在超标现象。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公司已涉嫌生态环境犯罪。2023年10月15日,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一是与公安部门快速联动,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了控制,公安部门迅速参与该案的调查询问及证据收集。充分的发挥了各自的办案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参考国家典型案例,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自然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六价铬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合使用的范围,对打击重金属排污者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启示意义。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机加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危废代码:HW09 900-006-09)收集在厂区内(生产车间外)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内,再用管道泵送至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格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并由其代理处置废切削液。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擅自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废切削液和本公司产生的废切削液共计13.85吨通过其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普通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置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8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先将机加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危废代码:HW09 900-006-09)收集在厂区内(生产车间外)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内,再用管道泵送至该公司厂区外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资格的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内,并由其代理处置废切削液。重庆某机械制造公司擅自将废切削液通过其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普通工业废水的污染防治设施)处置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从2019年至2023年8月,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将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通过前述方式交至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累计排放量约4.9吨);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本公司从2017年6月至2023年8月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约8.95吨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约4.9吨,一起处置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共计处置并排放废切削液约13.85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检查当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核检查起诉阶段。

  一是加强行刑衔接、提高办理案件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线索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前往现场,信息共享、线索共享、调查取证同步进行形成有效合力,有力震慑了恶意排污行为,充足表现了联动执法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二是突出震慑作用、确保生态安全。本案中违法企业私自将废切削液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内,其行为恶劣,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

  熊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收集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HW09类危险废物),将废桶加工成铁皮(HW49类危险废物)后转卖,共计约12吨,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9月12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两打”专项行动时,发现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姚家扁组4号附2号一厂房内堆存有废机油桶、废有机溶剂桶、废机油及废有机溶剂混合液体等危险废物并疑似非法处置,涉嫌环境违法犯罪。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作坊业主为熊某某,其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3年2月开始在此收集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将废桶加工成铁皮后转卖,经对熊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收集、加工、转运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润滑油桶共计约12吨。经认定,熊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收集的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混合液体废包装物加工出来的铁皮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900-041-49),在经营过程中收集的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混合液体属于HW09类危险废物(900-007-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列的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熊某某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农村地区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多发,要加强针对性宣传,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共筑严惩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防线。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该环保产业公司在该建材公司一个石灰石仓收尘器,3个水泥库收尘器工况为零的情况下,仍在上述4个点位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监测报告造假,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处罚款10万元。

  2023年7月,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时发现该企业来提供的2022年3月1至3月2日期间的生产设备运转统计表,一个石灰石仓收尘器,3个水泥库收尘器工况为零;而在查询该公司委托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自主监测报告“某(监)字〔2022〕第WT2XX号监测报告”时发现在上述工况为零的时间内,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仍在这4个点位进行了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大气监测技术负责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问询,现场调阅微电脑烟尘平行采样仪原始采样记录,并就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调查发现,采样仪原始数据中3个水泥库收尘器在监测时间、监测点位不同的情况下原始监测数据大气压强均为096.200KPa。由此,联合调查组确定了该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工况、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以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查处监测报告造假,强化和规范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依法监测,如实出具监测报告,成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履职和规范企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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