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02 14:56:23
不合格化妆品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产生损失,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等。在销毁不合格化妆品时留意选择安全、合法销毁解决方法,比如粉碎、焚烧填埋等,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相关内容。
1、《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2、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条 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合同法》不俗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所报废的化妆品属于-般产品(面膜、面霜、口红等)、特殊产品(化学品、危险品等)。
5、为维护企业品牌保护消费者权益,所报废的化妆品进行安全、合法销毁处理(粉碎、焚烧填埋等方式)。
6、若涉及到化妆品报废后,务核销部门,要不要报废销毁处理方提供处理报告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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