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滤机供料系统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 压滤机供料系统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十一批典型案例(南岸区七个)

来源:压滤机供料系统    发布时间:2023-12-15 01:44:14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力举措。我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建设,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建立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第三方辅助执法、执法普法、轻微免罚等系列机制制度,不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现对南岸区生态环境局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发布。

  南岸区委、区政府深学笃用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格外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美丽南岸建设。2023年,南岸区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总体要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升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助力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锻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

  南岸区某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并委托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进行运维。运维过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擅自在手动标液核查、校准过程中将COD分析仪消解时间由30分钟手动调整为5分钟。上述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自动监测领域专家对重庆市南岸区某重点排污单位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进行手动标液核查、校准过程中存在将COD分析仪消解时间由30分钟手动调整为5分钟,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情况。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情形,本案中被运维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一是聘请专家联合执法,提供智力支撑。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聘请自动监测领域专家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做拉网式排查,既有利于精准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极大提升了执法人员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案水平。

  二是重拳打击弄虚作假,提升监管效能。大力开展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惩治弄虚作假的高压态势,引导重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业自律,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在环境管理中的非消极作用,营造政府监管、企业主管、机构协管的环境共管格局。

  重庆某机械厂有限公司将废切削液混合物通过含切削液废铁屑暂存间旁边收集池裂隙直接排入排水沟渠,流入外环境。该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8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固废监管云平台系统对辖区产生废切削液公司转移量进行年度横向对比,发现园区某机械厂转移量仅有300余公斤,明显偏少。结合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切削液混合物收集池存在多处裂隙,废切削液混合物(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6-09)通过裂隙排放至水篦子下的排水沟渠。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办案,逐个排查全部排水沟渠,利用铁红实验颜料排查废切削液混合物流向,最终确定危险废物流入外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一是拓展线索发现渠道。利用固废监管云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及时有效地发现数据异常信息,并初步筛查环境违法线索,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锁定目标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可有效提升科学治污和精准治污水平,同时也为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是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开展行刑衔接,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了恶意排污行为,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保障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冉某某、何某某在代为清运重庆某公司厂区内贮存的废铝灰过程中,擅自将部分废铝灰倾倒在厂区洼地位置处掩埋,经鉴定废铝灰为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21-026-48),倾倒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该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发现,2019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冉某某、何某某在清运重庆某公司位于南岸区鸡冠石镇原厂区废铝灰过程中,将部分废铝灰倾倒在重庆某公司废铝灰贮存场地边坡洼地位置后掩埋。锁定案发地点后,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废铝灰填埋地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根据行刑衔接规定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期间共挖掘转运废铝灰及其沾染物共计610.61吨。根据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的检验判定的结论,本案废铝灰为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21-026-48),冉某某、何某某擅自倾倒废铝灰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一是深挖线索,对违法犯罪零容忍。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强、违法主体锁定难的特点,环境执法部门在本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充分掌握涉案物品来源、相关企业产废情况、涉案物品处置过程、处置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分析研判案件关键突破点,锁定违法嫌疑人,最终将该案件告破,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是紧密配合,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发挥各自执法业务优势,统一调查行动,多手段锁定证据,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南岸区某医院排放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时通过伪造监测时间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涉嫌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做立案查处。

  2023年9月份,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医院做拉网式排查,在检查某医院时,发现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异常,执法人员立刻调取废水排口监控视频,锁定违法证据。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导下,南岸区执法支队立即前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调取采样监测原始记录,并对采样人员进行逐一调查询问,确定检验测试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时间方式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万元。

  一是积极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提升执法能力。邀请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业专家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各类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现场实操演示,对采样资质、现场取样、封存方式、实验分析和报告出具等进行全链条学习,补齐执法检查业务短板,提高执法技能,增强执法本领。

  二是落实三个“第一时间”,确保执法质效。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现场,第一时间调取视频,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前往涉案公司调取原始监测数据,及时锁定环境违法事实;第一时间分别对涉案监测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消除串供可能,为案件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郭某负责组织南岸区某森林防火蓄水池及林区管理配套用房项目施工,该项目在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内,郭某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了破坏,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郭某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7月17日,南岸区生态环境综合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郭某负责组织的南岸区某森林防火蓄水池及林区管理配套用房项目正在施工,该项目经核准的总占地面积是583平方米,现场实际占用的施工区域面积约2380平方米,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周围景物、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了破坏。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的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郭某处罚款2万元整,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0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常态巡查,确保实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重点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查处发现在自然保护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理了辖区内第一起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和生态破坏问题。

  重庆市南岸区某加油站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其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严重,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促其立即对泄漏点进行整改,同时拟对该加油站处罚款3.8万元。依据《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023年9月15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岸区某加油站在加油时刺鼻气味严重。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初步判断该加油站有几率存在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问题,立即组织进行现场勘察,并委托具备油气检验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单位对该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开展抽测。经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对象未定期对其油气回收系统来进行密闭点位排查,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站2号(92#汽油)油罐人工操作井内液位仪法兰盘泄漏浓度高达76875.8μmol/mol,远超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限值浓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该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对该加油站处罚款3.8万元。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第六条第(六)项和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一是加强宣传,依靠群众发现环境违法线索。大力宣传和实施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企业落实守法责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成为环境执法的“千里眼、顺风耳”,不断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真正的完成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目标。

  二是强化执法,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当前南岸区大气环境污染源已发生较大变化,夏秋季臭氧污染逐步成为全年大气环境的首要污染物,而加油站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油气泄漏污染是形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来源,此案对于全区加油站加强完善和强化油气回收系统管理具备极其重大警示意义,起到了敲山震虎、举一反三的作用。

  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半年/次的频次在2023年上半年对预分散废气排放口的“总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做立案查处。

  2023年8月28日,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发布“总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情况。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重庆某涂料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通过核查该单位2023年有组织废气监测原始记录、自行监测方案和2023年上半年监测报告,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半年/次的频次对预分散废气排放口的“总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拟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一是智慧监管,提升执法效能。在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中,充分的利用相关审批、公示、发布等信息平台,推动传统执法方式向科技执法方式转变,以智慧监管为导向提升精准执法水平,监管执法愈加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二是执法普法,助企健康发展。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推行“谁执法、谁普法”,针对该公司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盲点、难点逐一精准帮扶,助力企业第一时间完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整改,助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一体推进。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 0
网友评论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

400-630-2228
X乐米体育app下载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500006827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