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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3〕14号

来源:压滤机供料系统    发布时间:2024-04-13 07:31:46

  2023年8月2日至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徐家镇五帝村的南城县永泰纸业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站房开展上级交办问题核查时,发现:1.该公司在8月2日时将处理后的部分废水从三沉池通过管道直接抽至取水池(池塘),该取水池(池塘)为泥塘,未做防渗防漏和硬化;2.8月10日16时许,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生产污水未经处理排放至雨水沟内,雨水沟直接与厂区外灌溉渠相连;3.8月11日9时许,该公司压滤车间压滤机收集槽有两个排口,一个口连接白色管道将压滤废水排放至气浮池,一个口连接了一个软管,软管连接处用抹布和手套进行封堵,软管连接至厂区外灌溉渠,现场检查时该软管无废水排放,经调查询问得知,该公司2014年至2018年期间生产期间用这根软管排放过压滤废水,该压滤废水通过该软管直排外环境(厂区外灌溉渠)。综上所述,你企业存在利用渗坑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事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环评相关手续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3年8月2日和10日对该公司做现场调查的《环境执法现场记录》(NO:〔2023〕0802001号)、(NO:〔2023〕0810001号)、(NO:〔2023〕0810002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2023年8月11日9时对该公司做现场调查的《环境执法现场记录》(NO:〔2023〕0811001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当事人涉嫌利用渗坑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现场情况;

  3.2023年8月3日、7日、10日、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涉嫌利用渗坑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详细情况;

  4.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审批表、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2023〕14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及《抚州市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款禁止实施下列污染水体的行为:(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鉴于你公司利用渗坑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偷排)的方式排放二类水污染物,并是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40万-60万元罚款,但你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长,且为重点排污在线监控企业等原因,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都同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交款操作步骤: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提供交款人手机号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我局财务室,当交款人手机接到交款码信息后,七天以内凭交款码到银行交款;逾期,交款码自动失效,交款人一定要通过我局财务室,获取新的交款码到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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